





欧盟化妆品香精---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的、可能引起接触性---的日用香料---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分数0.01%时,儿童用化妆品检测,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儿童化妆品检测毒理,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原的规定,
化妆品是人们经常会接触到,儿童化妆品检测,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受化妆品的原料和工艺影响,其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了较高潜在风险。因此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符合产品安全相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不得使用术语。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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