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实行卫生---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截止目前,ifra标准共修订50次,2021年6月发布实施第50次修订的通知,此次修订仅发布了针对禁止使用薄荷内酯(cas 13341-72-5)作为香料成分的标准,其他信息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第49次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第49次修订引入了“日用香料定量风险评估的修订方法(qra2)”,------功效,包括对安全评估因子(saf)的修订以及总体暴露模型的使用,将ifra标准中的香精产品的类别从11类调整为12类。ifra标准第49次修订中产品类别的总结如下:

2022年6月20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51号),---功效评价,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化妆品---功效检测,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功效,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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