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月,食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中对香精的评估要求问题解答时再次---: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评估,---功效,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香精)的证明文件。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功效评价,取得---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面膜---功效,必须经卫生---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截止目前,ifra标准共修订50次,2021年6月发布实施第50次修订的通知,此次修订仅发布了针对禁止使用薄荷内酯(cas 13341-72-5)作为香料成分的标准,其他信息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第49次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第49次修订引入了“日用香料定量风险评估的修订方法(qra2)”,包括对安全评估因子(saf)的修订以及总体暴露模型的使用,将ifra标准中的香精产品的类别从11类调整为12类。ifra标准第49次修订中产品类别的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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