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20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51号),---的防水功效,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防晒防水功效,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防晒防水功效方案,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不得使用术语。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
欧盟化妆品香精---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的、可能引起接触性---的日用香料---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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